(2015)南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情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情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6号罪犯周情义,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咸宁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情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同案共同退赔人民币50元及金鹏牌手机一部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情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6月28日“三互”成员被一次性扣3分未劝止扣1分;2013年11月23日故意打架斗殴报复他犯扣3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0.8分。本次履行财产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情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