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杰与张虎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虎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刘杰,农民。被告:张虎生,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明路。负责人:贾凤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张虎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张虎生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