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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屹东与姜珊、虹景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屹东,姜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1-1号原告刘屹东,男被告姜珊,女,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河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玉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屹东诉被告姜珊、虹景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屹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姜珊、虹景公司、王玉芳价值人民币4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屹东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姜珊、虹景公司、王玉芳价值人民币4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余志成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A区明园2幢1层6室建筑面积169.05㎡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25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