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振建与广州市大集汇棋牌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振建,广州市大集汇棋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振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大集汇棋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应豪。再审申请人陈振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大集汇棋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振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1.大集汇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大集汇公司未与陈振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陈振建的加班时间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也未给予任何补偿或调休。3.大集汇公司违法以各种名目扣除陈振建工资,在陈振建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单方违法解除与陈振建的劳动关系。大集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陈振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支付的5、6月份工资,返还非法扣除的工资等。综上,依法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振建在穗天劳人仲案(2013)2364号案中的仲裁请求与其本案第1、4项上诉请求相同,包含了本案第5项上诉请求。其本案第2、3项上诉请求则与穗天劳人仲案(2013)2131号仲裁请求相同。而陈振建在签收穗天劳人仲案(2013)2131号、2364号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故二审法院对陈振建的第1、4、5项上诉请求不予审查,并对其第2、3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陈振建在二审庭审中补充的上诉请求,系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在大集汇公司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处理,是正确的。综上,陈振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振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秦 旺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