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265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