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务农。委托代理人蒋振明,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曲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