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诉被告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