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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孙彪与田慧丽、朱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彪,田慧丽,朱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962号原告:孙彪,经商。委托代理人:吴茂湖。被告:田慧丽,经商。被告:朱建青,经商。原告孙彪诉被告田慧丽、朱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3元,由原告孙彪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宣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