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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商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辖初字第1号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法定代表人蒋柳建,经理。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四通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辖区,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书》第05条约定“交货地点: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方公司厂内”,该合同注明的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四通路88号,通过对《购销合同书》的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履行地在杭集镇,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扬州正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