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定帮与谢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定帮,谢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徐定帮,男,汉族,1948年11月13日生,重庆市人,中专文化,系昆钢×××职工,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谢艳菊,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云南省普洱市人,文盲,系昆钢×××职工,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关于徐定帮诉谢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20167.5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树荣审 判 员 罗梅佳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武俊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