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朱云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云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52号罪犯朱云华,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云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于2011年8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云华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云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夏,被告人朱云华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朱勤宗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朱勤宗联系麻春山,麻春山又联系张某某,商定卖掉男婴,2010年11月6日朱云华生下男婴后张某某于次日以43500元的价格将男婴抱走,事后朱勤宗得赃款4500元,麻春山得赃款5000元,朱云华得赃款34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云华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霞、范某某艳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云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