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薛海泉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泉,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薛海泉,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海泉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2014年10月16日焦公交决字【2014】第410804-2900044145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海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泉承担。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