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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x,张xx,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闫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路*号,农民。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蟠龙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党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张xx。闫xx与张xx、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4577.5元及利息1524元(算至2014年10月31日),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30元,计17231.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7230元,其余部分权利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蒲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