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6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友才、林志仁与林志仁、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才,林志仁,应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690-2号原告:陈友才。被告:林志仁。被告:应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才与被告林志仁、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友才负担。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