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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6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友才、林志仁与林志仁、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才,林志仁,应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690-2号原告:陈友才。被告:林志仁。被告:应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才与被告林志仁、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友才负担。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