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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01号罪犯徐雷,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徐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4日被投入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8年1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二中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0年3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二中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雷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