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波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路中段金城投资区工业中心瑞丰阁701房。法定代表人杨燕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申请人陈子波,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家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子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叶石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榕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裁决:一、心家泊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陈子波交付两《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所属两个车位;二、心家泊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陈子波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21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3年12月15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仍以47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三、心家泊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陈子波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称: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本案仲裁时故意隐瞒了其已实际收房的证据,导致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子波辩称:申请人心家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陈子波也并未实际收房,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4)榕仲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一份,证明福州仲裁委员会对陈子波与心家泊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已经作出裁决且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申请请求没有实质上的关联,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故意隐瞒了其已实际收房的证据,影响了福州仲裁委的公正裁决,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瑜人民陪审员 卓灵莹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裁决条件】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