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长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长才,赵德玉,赵凤顺,徐孟凯,王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郑长才,男,生于1965年4月29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德玉,男,生于1968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凤顺,男,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徐孟凯,男,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化成,男,生于1967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长才、赵德玉、赵凤顺、徐孟凯、王化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长才、赵德玉、赵凤顺、徐孟凯、王化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