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方龙新诉上海巨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龙新,上海巨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龙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方龙新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龙新向本院��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龙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龙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6元,准予上诉人方龙新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