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鲍加胜与蔡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加胜,蔡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鲍加胜,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蔡风英,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鲍加胜与被告蔡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加胜负担。审 判 员 谢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