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晓英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英,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112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刘晓英。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8号锦屏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被申请人:陈于玲。被申请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被申请人: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法定代表人:陈于玲。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安区纪蕴路151号B栋3410-341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翰,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刘晓英与仲裁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仲裁申请人刘晓英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2月4日提请本院对仲裁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62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625,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晓英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