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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范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何严华,范太美,邓潘兵,邓红,邓波,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18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何严华,男,生于1981年7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被申请人范太美,女,生于1985年12月26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被申请人邓潘兵,男,生于1977年9月3日,汉族,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被申请人邓红,女,生于1981年10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被申请人邓波,男,生于1978年5月28日,汉族,住平武县水晶镇。被申请人杨静,女,生于1981年6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严华、范太美、邓潘兵、邓红、邓波、杨静的银行存款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