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正东与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东,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正东。委托代理人张成龙,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法定代表人邰洪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东诉被告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东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正东负担(已交)。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