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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学生,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杨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96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养费650元,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杨民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马某某支付蒋某某2014年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