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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丽诉被告付军廷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付军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商初字第23号原告李艳丽。被告付军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付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