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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的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及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758153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卢某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部、现金人民币18645元、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涉案金额应为缴获的投注单上的金额82.63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接受投注的金额有其接受的投注记录以及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为证,总额为2758153元,因此,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部以及人民币18645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翔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美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