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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霍仲友与被告杨刘伟、何文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仲友,杨刘伟,何文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霍仲友,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广东村二组2号。被告:杨刘伟,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五所。被告:何文战,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3号附37号2号楼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仲友与被告杨刘伟、何文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住所地为铁岭市清河区,被告杨刘伟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何文战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院无管辖权。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仲友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