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刘宏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政府南侧的城市广场下首层部分房屋。法定代表人小松隆。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东湖店,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事达花园东郡商业楼地面**。法定代表人小松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