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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增玉、梁有菊、常六顺、马林海、徐伟正、冯国梅、石世平、齐文虎、张海玉、冯润女、张增荣与被告杨生录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玉,梁有菊,常六顺,马林海,徐伟正,冯国梅,石世平,祁文虎,张海玉,冯润,张增荣,杨生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增玉,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6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梁有菊,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青海省共和县。原告常六顺,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5日,小学文化,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马林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3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徐伟正,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6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冯国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原告石世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6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原告祁文虎,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0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张海玉,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9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原告冯润女,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5日,不识字,住积石山县。原告张增荣,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0日,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系以上10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被告杨生录,男,汉族,现年52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玉、梁有菊、常六顺、马林海、徐伟正、冯国梅、石世平、齐文虎、张海玉、冯润女、张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