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苟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苟学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7930-X。法定代表人张先勤,总经理。被告苟学彪,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苟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