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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高秀梅、刘东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高秀梅,刘东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26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代表人汪雷。被告高秀梅被告刘东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高秀梅、刘东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3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