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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伟,杭州茶茶堂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审被告杭州茶茶堂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振宁路549、551、553号。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55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钟伟起诉杭州茶茶堂农产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钟伟有权向杭州茶茶堂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亮审 判 员  韩昱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