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玉财与刘军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财,刘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财,女,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军霞,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关于王玉财申请执行刘军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军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玉财支付3736.72元,执行费50元,共计3786.72元。但被执行人刘军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军霞收入3786.7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