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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玉财与刘军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财,刘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财,女,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军霞,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关于王玉财申请执行刘军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军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玉财支付3736.72元,执行费50元,共计3786.72元。但被执行人刘军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军霞收入3786.7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