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45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饶明苏,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饶明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中炬高新铺位第20卡经营粤罗照相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唐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姓名、户籍地址、身份号码等信息打印户口簿,协助唐某某伪造户口簿共计56本。2014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照相馆抓获王某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部及空白户口簿2本。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竹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唐某某签名确认的户口簿复印件,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文)字(2013)9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认定王某某打印数量为57本在统计上有误,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王某某打印的假户口簿多达56本,犯罪情节显非较轻。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某是从犯、无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1部及空白户口簿2本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代理审判员 蒋洁贞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志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