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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栗小飞与王磨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小飞,王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54号申请人栗小飞,又名栗飞。被执行人王磨群。栗小飞申请执行王磨群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栗小飞依据生效的(2014)新中民-终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磨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栗小飞赔偿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到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