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友成与被告郑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成,郑步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周友成,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步红,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成诉被告郑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友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友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步红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4元,由原告周友成负担。审 判 长 林顺英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