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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秀容申请执行谭四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容,谭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容,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谭四清,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执行胡秀容申请执行谭四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桐证字第010号公证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四清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四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松审判员  於孝强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