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袁新伟与陈洪新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新伟,陈洪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袁新伟。原审被告:陈洪新。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袁新伟诉原审被告陈洪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袁新伟在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审原告袁新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南松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如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