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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丁小斌与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斌,王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丁小斌,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被告王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斌与被告王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丁小斌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丁稳静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