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曼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何某某,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