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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曼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何某某,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