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郑刘丽,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彬审 判 员 兰柳奕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欢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