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杭余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杭余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612#、614#、616#、612-1#、614-1#。被告: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4幢182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