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吴学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55号罪犯吴学峰,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1999)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学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6月16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1年8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3年10月13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肇刑执字第40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1月13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肇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20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肇刑执字第4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吴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