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3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莫暮与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暮,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3674-1号申请执行人:莫暮,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山,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满勤,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彭杰,经理。原告莫暮诉被告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暮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协助其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广州市怡安花园”朗晴居地下负一层编号为第18号车位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莫暮单方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广州市怡安花园”朗晴居地下负一层编号为第17号车位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但该局以文书未注明相对应的测绘地址及门牌号码,无法协助法院执行为由,没有收件。本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公函查询上述车位相对的测绘地址及门牌地址,该局复函称“由于你院提供的‘海珠区怡安路广州怡安花园朗晴居地下负一层17、18号车位’为自编地址,无法确认来函查询车位所在位置。因此,我局暂无法核查来函查询车位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中的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36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