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李荣华、燕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李荣华,燕丽,李荣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李红利,农民。被告:李荣华。被告:燕丽。被告:李荣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利与被告李荣华、燕丽、李荣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利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逾期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保运审 判 员 刘奕增人民陪审员 安呈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