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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与白中明、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白中明,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辛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开发区山博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中明,董事长。被告白中明。被告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辛军,董事长。被告辛玲。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白中明与被告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辛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辛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白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毅君审判员  田常明审判员  刘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元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