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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电话了解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并已在外很忙为由拒不到庭。现通过银行、房产部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谭曙光审判员  王炳智审判员  潘炳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