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49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飞。委托代理人:杨积贵。被告:钱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4339.3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华的银行存款74339.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