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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孟辉与李夏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2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夏子。原审被告:赵平。原审第三人:张赛辉。上诉人张孟辉与被上诉人李夏子、原审被告赵平、原审第三人张赛辉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孟辉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交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孟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孟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裕  华代理审判员 唐    毅代理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俊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