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大庆市振业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振业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振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301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5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