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逢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逢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理事长。被告李逢达,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逢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0日,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洪 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